(2017)苏0312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银侠与倪广利、王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侠,倪广利,王红梅,倪广明,徐晓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346号原告:李银侠,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倪广利,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红梅,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倪广明,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晓侠,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银侠诉被告倪广利、王红梅、倪广明、徐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银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银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李银侠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柏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