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杨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永祥,韩晓宝,XX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永祥,男,1971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韩晓宝,男,197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XX松,男,1975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永祥、XX松、韩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