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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旺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4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旺锦,曾用名黄旺紧,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钟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旺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旺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黄旺锦(准驾车型为C1)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B.XXX**)搭载其妻子被害人杨某,沿G107国道从东莞市长安镇往东城方向靠中间水泥护栏往右数第三车道行驶,行驶至G107国道东莞市大岭山镇金多港对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向路边的绿化树木及道路路灯、监控等交通设施,后车辆往左边翻侧,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绿化树木、道路路灯、监控等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旺锦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后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报案后到医院将黄旺锦传唤至交警大队调查。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目前已达重伤X级。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旺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旺锦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旺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持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旺锦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具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黄旺锦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作为被害人的丈夫,从社会伦理学角度评价,被告人未尝不是该次意外的受害人,为避免给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考虑被告人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旺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