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灿明与丁炬峰、孔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灿明,丁炬峰,孔楚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33号原告朱灿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丁炬峰,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孔楚楚,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明诉被告丁炬峰、孔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灿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朱灿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瞿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