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577刘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5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庄,男,40岁,1977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江阴凯鑫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江阴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庄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桂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庄于2017年3月26日晚,在江阴凯鑫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江阴市凯鑫热处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采用车载等手段,窃得公司车间内废旧变压器1台(共重710公斤,其中废紫铜重92余公斤、废铁重617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899元。案发后,被盗的废旧变压器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庄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被盗废旧变压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考勤表、职工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顾某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负责人孙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庄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