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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申请执行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367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所在地鲁山县鲁阳镇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207258-8。法定代表人:上官宪杰。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申请执行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光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登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