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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4059号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0418T。法定代表人:邢云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竹云。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华路18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75925936。法定代表人:周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泽然。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竹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泽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6414.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提供代理进口报关、货物运输等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税款、代理费及其他杂费。如被告延迟给付款项,按应付款总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将税款、代理费及其他杂费的付款期限变更为报关后25天内支付。2017年4月,被告共有关税、增值税、代理费及其他杂费等合计人民币2522410.5元到期,但被告迟延支付。直至被告回款之日止,共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46414.4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被告去税务局抵扣款项时,发现已被其他公司抵扣,导致公司无法入帐,需要时间核实原告提供的发票,从而导致付款期限推迟。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一份《进口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从深圳各口岸进口货物,代理进口报关、货物运输等业务,并统一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应于报关后15天内支付原告所垫税费,于报关后30天内支付代理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的,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将付款时间变更为报关后25天内支付。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四份报关单,显示:2017年3月29日及4月6日,原告在深圳文锦渡海关为被告申报四批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银行转款凭证,显示被告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转款503768.58元,于2017年5月19日转款2018641.92元。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延迟付款,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复函”,主要内容为:被告取得的一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该局所辖企业长春市士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相符,经核查,长春市士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号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为相符,进项税额81823.15元,已抵扣。被告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将被告增值税编号不慎泄露,致使同一张发票被第三人抵扣,被告为核实相关情况,延迟支付涉案税费及代理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称复函上所列的报关单并非涉案诉争的四笔报关单,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签署的代理协议及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按时支付税费、代理费及其他杂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延迟支付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7735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3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