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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善珠与被告姜大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珠,姜大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36号原告:姜善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姜大林,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珠与被告姜大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善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善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善珠负担。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入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