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善珠与被告姜大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珠,姜大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36号原告:姜善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姜大林,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珠与被告姜大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善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善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善珠负担。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入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