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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齐银芝申请骆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银芝,骆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齐银芝,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现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骆毅,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齐银芝申请骆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银芝申请执行标的16829.29元,申请执行人齐银芝于2017年8月4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