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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买元与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买元,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李买元,男,生于1982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曲靖市。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郑宝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吉儒,男,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农民,原住宣威市务德镇新华村民委员会黄家村民小组49号。现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买元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31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材料款,查封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云G550**号车一辆、江淮牌云GZT8**号车一辆,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松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