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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健、王井得与被执行人李通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王井得,李通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苗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岩寨村*组。申请执行人:王井得,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岩寨村*组。被执行人:李通信,男,苗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岩寨村*组。申请执行人王健、王井得与被执行人李通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634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2007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包岩寨村集体山林“野贵坡”种植茶叶,由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意见分歧大,申请人将其股份转给被申请人,同时双方于2013年8月16日签到了《股权协议》。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协议的全部义务,申请人被迫起诉至雷山县人民法院。经雷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双方签定的《转股协议》有效,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应当履行的部分,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通信逾期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健、王井得于2017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对调解书中涉及原来转股问题,不同于申请人本意,需要重新核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黔2634执1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