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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6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