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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华祥与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祥,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214号原告:张华祥,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侠,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张华祥之女,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雪梅,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华祥与被告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华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祥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祥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