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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谢富红、谢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谢富红,谢林华,肖登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赣新大道138号。负责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新,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谢富红,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谢林华,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肖登高,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谢福红、谢林华、肖登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为交纳预交诉讼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