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燕与被告乐铭东、乐铭方、乐志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乐铭东,乐铭方,乐志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89号原告:吴晓燕,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铭东,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乐铭方,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志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铭东,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乐志杰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乐铭东、乐铭方、乐志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晓燕负担,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吕解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