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德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69号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德常,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遂宁市射洪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常罚金一案【(2017)川0727刑初48号】中,向被执行人李德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德常银行存款2000.00元。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占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