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5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强,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诉人何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改判。事实和理由:基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澜国用(1996)字第381号两本同名同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澜国用(2012)字第783号及《房屋所有权证》上允镇字(2002)第2597号,证明标明了坐落于澜××镇国道214旁边何强2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何强于1994年12月至1995年建盖了砖混结构楼上3格、楼下3格,共计6格;何强家通道4.9米宽,何强与赵云祥两家上楼共用通道2米宽楼房一幢,大门面前洗车台一个属于何强法定合法民事权益,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证实了一审裁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强诉何平、赵云祥排除妨害纠纷,何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02)澜上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系何平诉何强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与何强诉何平、赵云祥排除妨害纠纷,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因此,一审法院对何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春林审判员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