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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贾小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军,贾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贾小庆,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申请执行人李亚军与被执行人贾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贾小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加之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不知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找并实施临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