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全东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东,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810号原告:黄全东,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24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K3080435-5。负责人:陈炳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东要求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黄全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全东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全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