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胜利、薛红丽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利,薛红丽,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胜利,男。申请执行人薛红丽,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樊胜利、薛红丽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付给樊胜利、薛红丽土地收益分配款1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保管并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17267.5元(含执行费15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