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能纺织品定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能纺织品定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欧阳广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能纺织品定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伟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平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金黄忠。原审被告:欧阳广巨,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能纺织品定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平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欧阳广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是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合意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其上诉观点,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