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碧池电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碧池电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317号原告深圳市碧池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公元。委托代理人薛晓静,系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海琼。原告深圳市碧池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碧池电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和益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