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军、魏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孙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村民徐某某在黑龙江省第某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住院费用人民币122458.12元。2015年6月,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妻子)使用虚假的黑龙江省第某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在孙吴县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药费人民币59549.59元,同年9月,被告人孔某某使用真实票据、住院材料在孙吴县新农合医保基金中报销合理药费人民币42664.34元。综上,被告人孔某某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59549.59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孔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徐某某户口迁移情况说明、医疗保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徐某某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账、徐某某医疗住院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诊断书、医疗费报销单据、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票据、虚假票据的相关情况说明、关于徐某某在新农合参合报销的情况说明、村低保对象台账、孙吴县2007年参加合作医疗筹资登记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单等,证人南某某、骆某、徐某某、祁某、曾某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某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已被收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二、扣押被告人孔某某违法所得59549.59元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