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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林锋。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