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现军与李利粉、李哲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军,李利粉,李哲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972号原告张现军,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被告李利粉,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被告李哲强,男,成年,汉族,高邑县人,住该村。原告张现军与被告李利粉、李哲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现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现军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