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财保155号申请人: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范旭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虎,住伊宁市。申请人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上海城世博苑12号楼201、202、203室及伊宁市解放西路868号伊犁温州国际酒店综合苑2号楼401室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新疆中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620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上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上海城世博苑12号楼201、202、203室及伊宁市解放西路868号伊犁温州国际酒店综合苑2号楼401室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饶思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