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科源磁材有限公司、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科源磁材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科源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隐镇云旱村旱溪头。法定代表人:王定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余姚市科源磁材有限公司与张超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赣07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2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张超名下位于赣州市翠微路1号赣州XX城X栋XX室房屋(产权证号S0××17)已被我院查封,但该房屋已轮候查封,无法进入处置程序,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赣07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