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632-1号申请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东,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301户。负责人:初鹏,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总经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6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