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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瑞丽与北京回龙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丽,北京回龙观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444号原告:王瑞丽,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北京回龙观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法定代表人:杨甫德。原告王瑞丽与被告北京回龙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瑞丽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瑞丽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