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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淑玲与黄东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玲,黄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淑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黄东兴,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玲与被执行人黄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东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同时申请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淑玲发现被执行人黄东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