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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殿雄与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雄,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郭殿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人,农民,住X县X镇X村X区X号X室。被执行人: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县X镇X村。法定代表人:郭丽文,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郭殿雄与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1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郭殿雄作为乙方与被执行人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分别签订了《“四荒”地承包合同》和《机井承包合同》。《“四荒”地承包合同》约定:“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座落于玉井镇沈庄窝村北的“四荒”地承包给乙方管理、经营,等等。一、该“四荒”地共计壹佰壹拾亩,四至为:东至夏茂地,西至青杨沟地,南至村房背后,北至沟沿。二、该“四荒”地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61年11月1日止。三、该“四荒”地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0元,计110000元整。四、付款方式为每十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22000元。七、双方均不能单方撕毁合同,如一方撕毁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撕毁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机井承包合同》约定:“一、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甲方自愿将玉井镇沈庄窝村东的机井一眼及所属设施(包括井房一间、潜水泵一台、启动柜一个、蓄水池一个)无偿承包给乙方,其他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装配。二、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61年10月31日止。四、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村民的正常用水,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合同签订后,郭殿雄给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交纳了22000元承包费。郭殿雄还对承包地及机井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本案在本院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四荒”地承包合同》和《机井承包合同》。二、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郭殿雄前期投入及后期终止合同履行所造成的损失190000元整。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费500元,由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景宏审判员  樊 建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