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肖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肖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272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男,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安肖成,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肖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肖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210元及滞纳金442元,共计2652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与盛世嘉园小区的开发商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由原告对盛世嘉园南区、北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为每月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盛世嘉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安肖成系盛世嘉园小区x区x#-x-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1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至2017年3月已拖欠原告51个月物业服务费共计221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442元的诉讼主张。被告安肖成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居住小区的开发商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并向��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系盛世嘉园小区x区x#-x-xxx室的业主,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拖欠原告51个月物业服务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肖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肖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209.83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