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淑容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彬,余淑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313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1号8幢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游彬,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淑容,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彬、余淑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