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鹏、王宇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王宇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王宇深,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王宇深合伙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退伙金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宇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宇深的银行存款131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