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鸿生、黄文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生,黄文定,吕红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鸿生,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文定,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吕红造,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鸿生与被执行人黄文定、吕红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与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灿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