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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李胜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李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4010892065X。法定代表人:袁会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胜明,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与李胜明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李胜明:1、罚款人民币80000元;2、从法定缴纳罚款期间届满次日,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人民币8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胜明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胜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