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文田、王云霞与苏郭峰、龚彩琴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田,王云霞,陈金花,苏国峰,龚彩琴,贾向龙,刘会军,乔军,苏会刚,刘乃军,张彦刚,刘甲,王国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36号原告:杨文田,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系死者杨某父亲。原告:王云霞,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系死者杨某母亲。原告:陈金花,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现住神木市。系死者杨某之妻。被告:苏国峰,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龚彩琴,女,199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人,现住神木市6。被告:贾向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会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被告:乔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苏会刚,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刘乃军,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彦刚,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刘甲,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彦刚之妻。被告:王国宣,又名王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杨文田、王云霞、陈金花与被告苏国峰、龚彩琴、贾向龙、刘会军、乔军、苏会刚、刘乃军、张彦刚、刘甲、王国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云霞、陈金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云霞、陈金花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水霞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苏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