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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930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表人:李忠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法务部长。被告:范永,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13元,减半收取计3756.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海人民陪审员 潘  泽  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