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国福与被执行人杜虎林、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福,杜虎林,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福,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虎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822689910。法定代表人何海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与被执行人杜虎林、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虎林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国福支付垫缴的鉴定费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99元。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