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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关恒佐、王久枝与关立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恒佐,王久枝,关立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特2号申请人关恒佐,住兴隆县,电话:182XX****XX。申请人王久枝,住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申请人关立佳,住兴隆县。申请人关恒佐、王久枝与被申请人关立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申请人关恒佐、王久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关恒佐、王久枝撤回申请。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