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灿与王先勇、彭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王先勇,彭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10号原告:刘灿,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被告:王先勇,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彭晓维,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刘灿与被告王先勇、彭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灿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X元,由原告刘灿负担。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