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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瑞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瑞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203号原告:武汉瑞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泡桐街冯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荣,总经理。原告武汉瑞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武汉瑞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办公审判大楼由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外墙装修工程、GRC罗马柱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合同要求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承建的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办公审判大楼也早已投入使用。原告对合同所涉工程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291000元未予支付。现双方无法协商,且原告利益受损至今。原告具文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91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荆州市,且松滋市人民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本案应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荆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松滋市人民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便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