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忠根、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根,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周忠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忠根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周忠根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忠根案款66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625元并交纳执行费,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楚秀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