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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竹云与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竹云,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4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竹云,女,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霞,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靖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企,男,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男,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安竹云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安竹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1986元,利息损失30000元;2.判令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收楼催收函》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提交了一张复印件证明上诉人签收了此函,但并未证明是何人签收,上诉人也未予认可。一审法院以此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按照一审法院要求提交了新证据但一审法院未开庭质证;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八条,理应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要求被上诉人完善证据,但一审法院却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八条。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上诉人雅居乐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上诉人安竹云200**元整,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合计21100元整。逾期支付,雅居乐公司加付违约金一万元。以上款项付至杨丽霞中国建设银行62×××65账户内视为支付。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安竹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安竹云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