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荣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荣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荣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王家梁钢材市场E型商业网E-5-2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法定代表人:林士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荣成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荣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419846.1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197.69元,但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2604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