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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伍江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江川,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江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江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伍江川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发出的购毒信息,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南村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绿色植物5.4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被告人伍江川后被抓获归案。起获移动电话机1部,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江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卢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物证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伍江川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江川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江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伍江川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伍江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江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