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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卫党与卓小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党,卓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党,男。被执行人卓小周,男。本院受理张卫党申请执行卓小周(2016)陕0431民初547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0元及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卓小周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5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