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卫党与卓小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党,卓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党,男。被执行人卓小周,男。本院受理张卫党申请执行卓小周(2016)陕0431民初547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0元及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卓小周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5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