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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679黄思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思伟,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开发区。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龙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思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思伟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25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KM+800M处,与对向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黄思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思伟被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官湖中队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思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冯某、李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思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思伟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思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思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启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