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阳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31号原告:刘阳,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8号。负责人:李河涛,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兰,女,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中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兰,女,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实际缴纳),由原告刘阳自行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