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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靳君兰与崔耀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君兰,崔耀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靳君兰,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耀桂,女,1973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君兰因与被上诉人崔耀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崔耀桂在2016年10月25日的庭审中将要求交付房屋及腾房的地址变更为401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作相应变更。另,本院在二审中查明,401号房屋于2017年1月12日登记在罗某1名下,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述事实,该事实对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实质性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2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君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明 玥 更多数据: